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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 |
决定日期 | 2024-9-21 |
内容 |
经我单位批准,你于2022年11月14日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政许可(许可证号:900132171)。我单位于2024年09月20日对该项行政许可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存在如下事实:车辆使用性质不为预约出租客运,许可申请人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信息不符,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不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单位拟撤销你的该项行政许可(许可证号:900132171)。 对我单位拟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请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案件承办部门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8号侨城北公交综合车场三楼咨询服务室)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