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结状态 | 获得证书(已许可) | 是否是子事项 | 否 |
部门简称 | 市交通运输局 | 监督电话 | 市政府0755-12345;交通局0755-12328 |
实施清单编码 | 1144030069395137733440115028001 | 基本编码 | 440115028001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申请人 | 自然人 |
部门编码 | 693951377 |
有无证件 | 无 |
受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居住证;2)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5)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6)参加所在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成绩合格的。
办事结果
序号 | 证件名称 | 证件编码 | 延期说明 |
1 | 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99008501 |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设立依据
序号 | 依据类型 | 条款号 | 依据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1 | 4 | 第二十七条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2 | 4 | 第二十六条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记录; (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3 | 4 | 第六、十、十一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4 | 4 | 第十一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5 | 4 | 第十条 | 《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向符合条件的网约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6 | 4 | 附件第112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7 | 4 | 第十四、十五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投诉:
窗口投诉: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东厅投诉室。
电话投诉:市政府0755-12345;交通局0755-12328
网上投诉:https://cloud.gd.gov.cn/sxauth/sx/login?app=sz-zmhd&redirect_uri=https://szum.sz.gov.cn:9443/IGI/nbhd/GDnetizenLogin.do/callBack&state=159793
电子邮件投诉:jtzx12328@jtys.sz.gov.cn
信函投诉: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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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
电话:0755-83058991(咨询)、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1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深圳行政审判中心)
电话:0755-82679770,0755-1236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